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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局公布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23/2/18 21:00:05发布56次查看
2017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广告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重拳出击,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省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现将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如下:
(网络配图)
1.查处“正大国际现代广场”房地产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2017年10月,当事人发布“正大国际现代广场”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即买即租,超高年收益率”“台湾专业运营团队,长期稳定收益”“康宁街地铁商圈唯一大红本商铺”“正大国际现代广场顶级商业旗舰”“掘金太原地铁时代首选正大国际,庆祝太原地铁2号线全线开工,10-30㎡地铁旺铺”及“正大国际现代广场投资回报收益表”等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并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查处发布“梅菜肉丸”投资回报预期服务电视违法广告案
2017年4-5月,当事人通过当地媒体发布“梅菜肉丸”投资回报预期服务广告,广告中含有“朔州市梅菜肉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其理财产品高收益,理财安全”“梅菜肉丸,理财太安全”“随存随取,方便灵活”“持续投资人、回报更高,年化收益率7.8%-12.2%、短期高息,普惠新人”等内容,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明示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3.09万元。
3.查处“黄氏益寿强身膏”药品广播违法广告案
2017年3月,当事人在其新闻综合广播发布“黄氏益寿强身膏”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黄氏益寿强身膏补五脏,益气血,整体施治,去病根;全国首席顾问、出生于中医世家的江涛老师开设大讲堂;通调五脏黄氏膏,益寿强身百病消”等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做证明,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4.查处“九千堂5灵芝胶囊”药品电视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频道代理发布“九千堂5灵芝胶囊”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李炽明教授形象及“我代表这个传承百年5色灵芝,我可以对我的外国同行们说,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栓、脑动脉硬化、中风偏瘫后遗症大医院治不好,你来找我……只要用上我的5色灵芝,就一个字‘快’,当天服用,当天见效,只需3个月,保证让你的五脏代谢恢复正常,全身细胞都活起来,大病治好,小病全跑了,我代表中国中医药的医生,我敢说这个话……”等用语,当事人广告发布的药品为处方药,在电视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并且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患者、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代理发布该广告,处罚没款人民币6.3万元。
5.查处“阳气肽”保健食品广播违法广告案
2017年3-4月,当事人在其广播频率发布“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他多年的中风偏瘫,吃喝拉撒都要家人照顾,他多年的糖尿病并发症,如今面临只有截肢才能保住性命的结局……通过中医扶阳是可以康复危重病的。植物扶阳冠军诺丽果素、动物扶阳冠军阳气肽,组成扶阳1+1组合,能使老慢病、危重病人通过中医扶阳,摆脱病痛……”、“我用了阳气肽腿不疼了,能打弯了,心也不憋闷了,二尖瓣闭合严了,血压平稳了……”等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做证明,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没款人民币5.4万元。
6.查处“尖庄”酒类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17年3月,当事人在天猫网站惠腾酒类专营店网页上发布“尖庄”酒类广告,广告中含有“独有的十里酒城的企业规模铸就了526.16亿的品牌价值,再次蝉联白酒行业榜首”等内容,引证内容有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引用五粮液厂家网站的酒类商品演示图文等宣传用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7.查处“航母舰队宝玺”收藏品电视违法广告案
2017年6月,当事人发布“航母舰队宝玺”收藏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本套航母宝玺是被誉为‘帝玉青’的上等和田青玉,和田青玉代表着基业长青,不仅是古代皇帝玉玺,就是现在已涨到210万元的奥运宝玺和涨到100万元的世博双玺,也全部是用和田青玉……”及一位中老年男士受益者讲“中国航母舰队宝玺前所未有,大师手雕,国产航母的问世,向世界宣告中国崛起的事实、中国军事的实力,值得收藏”等用语,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利用收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和证明,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没款人民币4.32万元。
8.查处“新东方”文化课培训户外违法广告案
2017年3-4月,当事人在太原市平阳路与长风街交叉口显示屏发布“文化课培训”户外广告,广告中含有“新东方中高考冲刺全日制,全天候1对1学习,攻克漏洞,快速提分,初高中文化课/保送自主/中高考特色小班/新概念/军考/听口面试,长风大厦11、15层5698658”内容,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17万元。
9.查处“博特”玛钢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
2017年4月,当事人委托某公司设计、制作公司网站,并在公司网站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广告宣传,在公司的简介中有公司“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图片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广告宣传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是自己公司制作公示的。企业服务有关的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10.查处“鑫盂通”理财产品电视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频道发布“鑫盂通”理财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两节期间推出鑫盂通特供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4.5%;鑫盂通同富1号、同富2号、同富3号理财产品,起售金额为5万元,详情咨询各营业网点”等内容,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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