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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了兰州家政的708090后不知道这些,怎么行

2019/7/18 8:17:53发布103次查看
 雇佣了兰州家政的70、80、90后不知道这些,怎么行。。。。。。
2017年6月22日,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号楼18楼发生火灾,导致女主人和三个孩子死亡。6月22日,上城公安发布调查结果,此次事件原因查明,系人为放火,事主家保姆有重大嫌疑,这就是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此案已经于2017年12月21日开庭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类似的保姆殴打幼童、虐待老人或者保姆工作受伤致使雇主背负不清楚巨额赔偿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孩政策的开放,老龄化不断加重家政服务需求越来越大,此类纠纷势必不断涌现。那么,家政服务关系中各方权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就让这个在家政行业了解多年的小编来说说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1、无合同熟人介绍的家政服务
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双方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亲友、他人、网站介绍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建立的家政服务关系,一般不会订立正式合同。在这种关系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此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往往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接受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
再此运行情况下,家政服务员收到人身伤害确定责任主体有如下三种一般情形:
第1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雇主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此种侵权责任,雇主是不能以雇佣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
第2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为责任主体。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情形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后雇主可向雇员追偿。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正规雇佣中介家政服务
居间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三方建立起来的家政服务关系。其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仍然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收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识别判断;家政服务机构是居间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合同法调整。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兰州恒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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