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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

2024/3/24 13:56:18发布15次查看
在兰州市沿街散发各类广告、传单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法?违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11月17日,甘肃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任歆与城关区城管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张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哪些地方可以散发广告?哪些地方不可以散发广告?
任歆: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同时,凡发布于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
张辉: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也就是说,在城市的任何一处公共场所,都不能散发广告。张掖路步行街、东方红广场等特殊区域,更是严禁散发广告。
记者:如果在公共场所,或者明令禁止的区域内散发广告,管理部门将如何进行处罚?
张辉: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违法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的个人或单位,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歆: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对非法散发、张贴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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