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记者 马莉)2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兰州市人社局对《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进行了适当修订,兰州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结算新规定实现“两降低三取消”。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的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主要有五点变化。一是转外就医自付比例降低。根据省社保局对省属参保人员的的结算标准,为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实现“同城同待遇”的目标,降低了转外就医人员的自付比例,由原来个人先自负20%,调整为个人先自负10%。二是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自付比例降低。降低了没有办理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同时又不符合急救、抢救的参保人员的自负比例,由原来个人先自负50%调整为先自负30%。三是取消了未异地安置备案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只报销一次的规定。四是取消了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资。修订结算流程,由原来“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资,出院后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修订为只要在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在省部级异地直接结算平台上备案后,在备案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不必再个人垫资。五是取消了原来开具一次转院证明只能报销一次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参保城镇职工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凡属一个完整治疗体系的多次转外就医费用,均给予转外结算处理。
网络资料图